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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备司法考试的民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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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应当不是考试的范围,考生对其不需花费太多的精力。再之,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的急剧的变动、发展之中,同时法律又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这样,必然会发生法律的有些规定落后于现实生活的问题。例如,《民法通则》第9l条关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不得牟利"的规定,《担保法》第36条关于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的规定,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是相悖的,也不合民法的基本法理。类似于这样的问题,考生当然不需要去复习和准备。

(三)大纲与教材的关系
    司法考试的教材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这首先是因为教材是对民法基本理论酌概括、总结。民法学的许多问题在学理上尚无定论,学者间的看法不一,不同的学者编写的教材不仅观点不同,表述也不完全一致。而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编审教材的编写,要求是采用学术界的通说、通论,不能以作者自己的观点为取舍;其次,司法考试教材是严格依据考试大纲编写的,可以说是考试大纲的扩充、展开。这一点是其他社会上所编写的教材不能与之相比的;再之,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编审教材囊括了考试范围所要求的法律、司法解释的内容。基于此,司法考试范围内的应考知识点都会在教材中有所体现。一般而言,凡是在教材中没有涉及的问题,就不会作为考试的内容。可以说,教材是司法考试命题的依据之一。因此,考试复习的主要依据应当是教材。吃透教材的内容,是掌握考试范围所要求的知识点的捷径。

    考试大纲是确定考试范围的基本依据,它主要列明了应考的各项知识点。对于一个考生来讲,首先是要阅读一下大纲所列明的知识点,检验一下哪些知识点是自己已经掌握了的,哪些是尚未掌握或尚未完全掌握的。然后,再去利用教材对那些尚未掌握或尚未完全掌握的知识点进行复习,直到完全理解并记住。在复习的后期,应当是可以完全放开教材及其他任何参考资料,仅凭考试大纲,通过回忆的方式,来检验自己是否已经完全掌握考试大纲所要求的各项知识点的内容。这种教材与大纲相互结合的复习方式,不仅有助于合理安排复习的进度,节省复习的时间,还可以避免遗漏,达到全面复习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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