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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热议北京拆迁新条例 质疑50万罚款威慑作用
编辑:  作者:记者孟环  来源:京报网-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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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孟环)规定野蛮拆迁最高罚50万元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昨晚结束了网上征集意见,16天里,共有337位网民发表意见,字数总计超过10万字。

 50万起不到威慑作用

  “顾先生”发帖认为, 50万元的罚款不能起到防止违法的作用。“学琴”发帖说,对违法拆迁的罚款力度与其巨大收益悬殊。“王威”则建议“按违法拆迁的相应面积进行处罚”。

  拆迁补偿数额最受关注

  “晓利”和“甄理”发帖认为,补偿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要符合基本生活保障。“耀之”发帖表示,“拆迁公司的施工工程费用,应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补偿金分开核算,施工、补偿金两条线,以免拆迁公司挤占被拆迁人的补偿金”。

  慎行“强制执行”

  “振宇”在发帖中提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协商应优先于强制执行。“张伟”发帖说,采用断水、断电、断气等手段使得被拆迁人居住很困难。“chengyun”认为把问题推给仲裁机构和法院,让法院行使村委会职能,是否忽视了基层部门、社会组织的调解功能?还有不少网民在发帖中明确提出,应当淡化强制执行,为创造和谐社会而努力。

  建立专门部门督察拆迁

  “学琴”在发帖中提到,应当加强对拆迁机关、人员的行为、收入的监督,国家是否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督察部门?“农民”发帖说,在整个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应选出代表组成监督小组,与拆迁人一起全程参与拆迁协议的签订及补偿款数额的确定与发放,防止拆迁人挪做他用。“小庄地区”发帖说,评估公司应独立于政府机构之外。

  提前公开拆迁信息

  “孙阳”发帖说,整个拆迁补偿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应当在拆迁之前向被拆迁人公开,包括开发商的选择、拆迁事由、评估价格、补偿数额、计算方法等。“庞刚”的帖子说:“地价和房价应在被拆迁地区张贴,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公布或张贴拆迁许可、拆迁公司和评估公司的名称等。”

  网友热点建议(来源:首都之窗)

  发表者姓名:顾先生
  发布日期:2005-3-15
  意见标题:第二十九条的处罚没有作用!
  意见正文:第二十九条 [无证拆迁]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并按照已经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对用地单位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受委托拆迁单位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60元以下的罚款。 这样的处罚金额是在太少,对于上百万,千万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能有阻吓作用!凡是“无证拆迁”就是明知故犯的,应该“取消”其“拆迁许可”!

  发表者姓名:甄理
  发布日期:2005-3-15
  意见标题:人民
  意见正文:拆迁评估应按市场价格即不低于就近地区普通商品房价格。不能剥夺原地居民原住权。还应补偿其以后的物业费。

  发布日期:2005-3-22
  意见标题:我们残疾人问一下.
  意见正文: 借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意见,我们残疾人问一下.城区街办的福利企业遇到拆迁实际问题也很多,这类企业多是临时占地企业,历史上在规划中没有排上队,今后应在城市规划中列入计划,给我们残疾人企业一个生存空间.

  发表者姓名:倪洁云
  发布日期:2005-3-17
  意见标题:关于城镇房屋拆迁纠纷的一些思考
  意见正文: 房屋拆迁有为公共利益的拆迁,也有纯为商业利益的拆迁,但目前的立法没有将两者区别对待。凡为修建公共道路、兴办医疗、文化、军事等设施而拆迁房屋的,是公益性拆迁,本身具有一定的正当性,政府在这种拆迁中可以有较多的发言权。而在公益性拆迁之外的商业性拆迁,是开发商为了赚取商业利润而进行的拆迁,这种拆迁应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来看待其正当性,并且必须依照商业模式而非现在的公益模式来拆迁,在补偿费用和安置上应给予所有权人及时、充分的补偿,决不能像现在这样让开发商大饱私囊。  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进行强制拆迁,应当说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如果为商业性目的而在法院判决前给予强制拆迁,这就有问题了。因为,第一,在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地位,行政权力的介入应该保护弱者而非强者。第二,从法理上讲不通,开发商与被拆迁人本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商业性拆迁法律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凡双方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最终由法院裁决。行政部门事先强行拆迁,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粗暴干预。因此,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但是这一规定毫无道理,既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违背了法治的基本原则。

  发表者姓名:蒋学琴
  发布日期:2005-3-17
  意见标题:拆迁的不怕罚钱
  意见正文:您好: 我家现在正进行拆迁,所以我认为对于拆迁者进行的违法拆迁和应受的处罚我算是比较有发言权。 今天电视上讲要对乱拆迁实行五十万元的罚款,一开始我也很开心,因为国家已经开始整治这块毒瘤了。可是,仔细一想这五十万元的罚款真的可以让他们在高额利益面前止步吗!!!我想未必!!因为要知道,他们强行拆走一个住户所得的净利润就是这个数字的两到三倍啊!! 以我家拆迁的情况为例!我家在宣武区弯子,住房面积按二十八点八平米计算,他们给我们的评估价格仅为十七万元人民币,而这十七万元是什么钱呢?它只是对房屋的拆迁补偿金,而我们应得的安置费他们却闭口不提,还有我家是农民住房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本应以二百平米的房基地来计算住房面积的(国家对我们农民的补偿),而这个消息也是我们自己买书多天学习得来的结果。 你设想一下,把上面本应属于我们而又没给我们的东西算在一起,折合成人民币会是多少钱!!不用想也知道。再加上我家这里现在房价上涨的非常快,连期房一平米都要七千多,而且是楼房。他们把我们的平房拆走从上面建成楼房后,那么他们的利润用小小的五十万能打得住吗!!! 换个角度说。如果我是拆迁的,我用违法的方式拆房并获得高出罚款好几倍的利润,然后再拿其中的一小小小部分交给国家,这样我就又成一个合法公民了!我想我也会选择走违法拆迁再给国家钱的政策!! 可是这样一想国家对他们的处罚好像就并不是处罚了,而是一种变向索钱,只要你给我钱我就保你平安!你说是不是? 所以我认为,国家仅仅以金钱的方式来处罚违法拆迁者是不会起到太大作用的,反而增强了他们想从被拆迁户得到更多的实慧的动力。我想凡是有良知的人都是不会允许这种可恨的事发生的!

  发表者姓名:王小晖
  发布日期:2005-3-16
  意见标题: 对现行拆迁法律制度的反思及立法设想
  意见正文: 对现行拆迁法律制度的反思及立法设想 面对以上明晰的法律关系,现行拆迁法律所设定的拆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程序规定明显违反了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第一.土地配给“一女二嫁”,“再婚、离婚”程序颠倒。 房地产开发商实施项目建设所用土地,在很多情况下该土地上原建有民宅,正是在土地的回收和重新出让程序设计上,现行拆迁法律严重违法。按照法律规定:一女子在嫁给其丈夫后,若想与另一男子结婚,必须首先依法解除原婚姻关系,然后才能与另一男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是现行的拆迁法律的土地回收和重新出让在程序设计上却反其道而行之。现行的拆迁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依305号令第7条的规定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三份文件、拆迁计划和方案、银行监控资金证明后即可取得拆迁许可证,此时如果开发商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并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就可取得拟建房屋所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此时国家原来颁发给房屋所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仍然还在被拆迁人手中,从房地产管理法的角度来看,该土地的合法使用人仍然是房屋的所有人。只有当被拆迁人按305号令的规定与开发商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向开发商交出了土地证并由开发商转交给国土管理部门以后,原使用人的权利才归于消灭。因此从以上现行的拆迁规定可看出该作法明显违反了民法关于物权(此处为用益物权)“一物一权”即不能在同一标的物上成立数个物权的规则,即便现行拆迁立法的最终目的只是为了让开发商成为土地的唯一合法使用人,但其权利的消灭和设立前后颠倒的规定实属荒唐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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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n148.com/  2005-4-10 1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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