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公务员立法及公务员法律体系的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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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立法时一并考虑对此类公务员作出规定(考虑到统一立法的难度,也可用单行法律予以规定)。
在区分政务类与业务类公务员、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与企事业单位公务员的同时,还有必要区分国家机关公务员和政党公务员,在我国宪政体系下执政党与参政党一起集中全国人民的意愿,在中国共产党和其他各个民主党派以及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中任职的人员应当视为是特定的“公务员”,因而对这些“公务员”的管理亦应制定法律予以规范,考虑到统一立法的难度,也可用单行法律予以规定。 三、中国公务员法的基本架构 在宏观把握中国公务员依法管理的现状,正确定位中国公务员法的调整范围,以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历史进程为立法目标。对行政组织的各种工作进行分析、评价、分类,以确定占据某一职位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公务员应有的职权职责。建立职位分类制度,以工作为中心的人事管理制度,把千千万万复杂的工作职位,按照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所需资格这四个主要因素,划分若干类别,并划分为若干等级,以便做到对不同的专业人员有不同的管理方法,做到管理科学化。中国公务员立法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点: (一)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公务员的义务是指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和责任。公务员在行政法律方面的权利是指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一的公务员能够作出一定行政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依照现行法规规定,公务员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公务员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现,服从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当前应当将诚实守信作为公务员的一项基本义务写进法律,以为诚信社会的营造起到示范作用。 公务员权利: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获工作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依照规定辞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其中应当强调的是获工作报酬和享受保险的权利是当前较为突出的问题,基层公务员的工资和规定的福利拖欠和保险的程度是法律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 (二) 公务员的职位、职级、录用、考核、培训 国家应当根据科学的公务员职位分类,设置公务员职位并与国家组织、编制立法(必须指出这方面国家立法同样是十分薄弱的)相配合,公务员的职位可以分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职位、国家权力机关公务员职位、国家司法机关公务员职位、政党类职位、企事业单位公务员职位,如何划分公务员的职位必须考虑与现行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医师法、教师法等法律相配合。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积累的管理经验,上述公务员的职位又可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设立非领导职务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解决因领导职务的数额限制而使得那些具有管理经验和资历的公务员获得相应的职务和社会承认,从而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公务员法相配合的法规应当考虑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重。 公务员的职级制度的要点是根据公务员的年资和所担任的职务来确定,长期以来我们比较多的批评论资排辈的年资晋级法,而事实上大多数国家公务员的职级确定的主要因素考虑是年资,这应当引起我们在公务员立法时的重视。当然公务员的工作实绩亦是确定公务员职级的重要考量,只是如何在相关的法规在确定能量化的标准是十分困难的。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是十分重要的制度,在我国应当区分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和担任各级各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任用两个概念,因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是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主要方式。一般情况下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用考试或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年满18周岁具有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是否一定要有中国公民的身份应当具有灵活性)、遵守宪法和法律、能够履行职务的身体条件。公务员立法应当考虑将省、市、县级不同的公务员录用条件和程序、方式、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的录用办法的确定权给予省级及其以下公务员管理机构。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合理分工应当是: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不予录用。至于其他担任主任科员以上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任用是通过任命公务员的职务实现的。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业务类公务员的德(包括廉政)、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就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对于国家政务类公务员的德(包括廉政)、能、勤、绩进行定期考核,可以采取任职届中和届末考核的形式,结合家庭财产申报和任期内的经济审计结果给出考核结果。也要针对政党类、企事业单位类国家公务员的特点进行考核,对于考核的结果考核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对于考核结果有争议者可以有权申诉甚至可以设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司法裁判来解决。 公务员的培训。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国家公务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着重提高管理能力的原则。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一定职级以上的公务员的任职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预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培训等。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中央和各级党校、社会主义学院、国家和地方行政学院、各类经济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政务类、业务类、政党类、企事业单位类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首要依据。 (三) 国家公务员的奖励、惩戒 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有其他功绩的。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弄虚作假、隐瞒严重错误和有严重政纪或刑事犯罪记录的公务员获得荣誉称号的必须依法予以撤销。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应当就公务员奖励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国家公务员的惩戒。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贪污、资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国家公务员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控告。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控告。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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