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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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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由律师协会依照会员处分办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准则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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