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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二)
编辑:  作者:姚海放 季宏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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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民法

  一、民法各部分分值分布概况

  从总体上讲,民法部分在600分总分值中占据89分的比例并不是特别高,并且这是自2003年司法考试以来民法分值的又一次谷底。考试的题型分值分布为单项选择题22分,多项选择题26分,不定向选择题14分,案例题27分。各个立法性文件考察的分值分别是民法通则26分,合同法38分,担保法6分,婚姻法3分,继承法3分,著作权法3分,商标法1分,专利法9分。

  上述分值分布以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为考查重点,其他部门分值基本稳定。变化最大的是专利法,由于涉及到不定向选择中专门出现一个小案例题,分值飙升为9分,为近四年的新高。

  民法部分命题已经呈现规律化,近几年中的变化不大。估计在新的民法典或者物权法典正式颁布实施之前,民法的这种分值格局很难再作新的调整。

  二、民法试题特点分析

  第一,民法部分试题相对基础,重点突出。

  民法试题对考生而言大部分有似曾相识的感觉,考查知识点相对比较基础,突出了民法部分知识点“重者恒重”的道理。如单选题第1题“民事权利分类”、第3题“表见代理”、第8题“定金合同”、第18题“继承权的明示放弃与受遗赠权的明示接受”等内容多在往年的真题中考查过。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包括:1.近年来民法部分新增法条不多,可考点相对集中,造成部分知识点在近年反复考查。2.民法部分出题求稳,命题缺少创新。可能受到本年度考试完毕的标准答案异议制度的影响,出题过于求稳,考题基本没有争论。

  第二,民法部分试题跟进新法速度放慢。

  在没有出台新的民法典或者物权法典等新的基础立法性文件之前,民法考题的创新基本上依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且在往常年份表现出比较明显的紧跟司法解释的命题思路:如合同法司法解释(一)、担保法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的出台,当年就会在考题当中反映相应的知识点。但是本年度新出台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3个立法性文件并没有能够在考题中获得反映,在一定程度上放慢了跟进司法解释的速度。

  第三,注重交叉部门知识点考查。

  尽管出题知识点部分比较常见,但是试题中将知识点纵横交错,形成了多部门的交叉考查。如多选题第51题考查“地面施工人责任与诉讼时效”;不定项选择案例一中考查合同法、民法通则、诉讼法等各部门问题;第四卷案例一考查继承、共有财产的处分、一物二卖、代位权和撤销权等内容;案例二考查不当得利、买卖合同、间接代理、定金等内容,说明知识点的交叉成为本次考查的新增亮点。

  第六部分  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法理学部分

  在2004年的600分结构下,法理学占了18分,与2003年的总分比例一致。其中,题目及其考点为:1.法的本质;2.法与道德的关系;3.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4.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5.法律规则的分类;6.法律终止生效;51.法治与法制;52.执法与守法;53.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事件、法的效力;81.法的起源、法的历史发展;82.法与社会;83.法律关系。其中,单项选择6道、多项选择3道、任意选择3道。涉及到的知识点,体现了“法的本体”一章仍是重中之重。对某些知识点存在连年考查的现象,只不过考查角度有所侧重而已。

  在2004年法理学考题中出现超纲题目,在司法部的辅导用书没有涉及的知识点也进行了考查(如第81题),这应特别引起注意。

  (二)宪法部分

  在2004年,在600分的总分结构下,宪法学部分共计22分;其中,单项选择占了8分、多项选择占10分、任意选择占4分。宪法学所占总分比例有了一定提高(从3%上升到3.7%)。题目及其知识点如下:7.私有财产权;8.审计机关;9.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法律;10.公民的基本权利;11.直接选举当选条件与另行选举;12.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主体;13.立法监督权;14.人大每届任期;54.法的效力等级;55.香港居民的自由;56.澳门特别行政区;57.诉愿权;58.国家结构形式;84.法律适用;85.通信秘密。

  从涉及到的知识点看,涉及2004年宪法修正案2道(7、14);纯粹宪法法条的4道(8、10、57、85),主要的仍是公民基本权利;涉及国家结构形式的(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5道(9、12、55、56、58);涉及立法法的3道(13、54、84);1道选举题(11)。看来,宪法修正案、公民基本权利、立法法一直是司法考试中宪法学考查的常青树。2004年对特别行政区大加考查,也显得格外耀眼。

  (三)法制史部分

  在2004年总分为600分的结构下,法制史考查了12分,所占总分的比例下降(从1/40下降到1/50)。考题及其知识点分别是:15.西周时结婚原则;16.清末变法修律和司法体制变革;17.衡平法;18.法国法与德国法;59.《永徽律疏》、《宋刑统》、唐律刑罚原则、唐宋中央司法机构;60.魏晋南北朝法律;61.《国法大全》;86.清末刑事法典。其中,单项选择4道,多项选择3道,任意选择1道。涉及到的知识点仍然侧重于立法部分,但同时对刑罚原则、司法机构有所涉及;对民事部分,仍保留有1道。

  (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在2004年600分的结构下,单项选择12道(共计12分),多项选择8道(共计16分),任意选择5道(共计10分)。客观题总题量仍为25道。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面的案例分析题。论述题对行政法方面有所涉及。仅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客观题而言,共计38分。就客观题而言,与2003年相比,占总分比例大体持平。

  就客观题部分而言,其在第二卷的题目及其知识点分别为:39.报批准逮捕案件的赔偿义务机关;40.行政许可的期限、法律适用;41.没收的对象;42.书证、举证期限、举证责任、法院收到证据的手续;43.基本相同行为禁止;44.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一事不再罚;45.须征得原告同意的诉讼行为;46.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47.质证;4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49.行政确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诉讼第三人、国家赔偿范围;50.罚款执行;72.复议选择与复议前置;73.行政赔偿范围、国家赔偿请求权时效、行政赔偿程序;74.国务院行政机构;75.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评价、实施主体、听证程序;76.反倾销行政案件范围、审理依据、审理程序;77.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一审判决类型;78.行政处罚的执行、强制执行权;79.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80.国家赔偿-监控;96.行政许可的撤销;97.证据、判决类型、应当参加诉讼的第三人;98.行政处罚和刑罚的折抵;99.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定起诉期间;100.公务员任职和辞职。

  从知识点看,涉及行政组织的题目2道(74、100);涉及行政处罚的题目6道(41、44、50、75、78、98);涉及行政许可的题目1道(96),第75题也涉及到行政许可;涉及国家赔偿的题目有5道(39、49、73、79、8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1道(48);行政复议1道(72);剩余10道为行政诉讼法方面的,也就是说行政诉讼方面的题目仍大抵占了半壁江山。就行政诉讼法方面的题目,其中有关证据的题目有4道(42、46、47、97),这延续了2003年对证据的关注。在2004年行政法部分特点之一就是对行政复议考查特轻,而对行政处罚加重考查。这说明了2004年在行政法的各子法的考查上存在畸轻畸重的问题,也许这是随机抽题的结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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